無因管理糾紛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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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屬於民法上產生債的一種原因。司法實踐中很多的無因管理糾紛,一般情況下,都需要判定是否屬於無因管理糾紛,這就需要根據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進行判斷。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無因管理成立條件的內容。

無因管理糾紛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構成無因管理的條件是什麼?

1、構成條件包括:為了他人的利益、無法律上的義務、管理他人事務。

2、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3、無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1)阻卻違法,即管理人的管理行為成為合法行為;

(2)在本人和管理人之間產生債務關係,即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是無因管理之債的發生根據,無因管理之債是無因管理的效力,其內容是管理人與本人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

4、管理人的義務包括:管理義務。在無因管理開始前,管理人對於他人的事務固然沒有管理的義務;但一經開始管理,則管理人在本人、其繼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負有繼續管理的義務。尊重本人意思和維護本人利益的義務。管理人應將管理情況及時報告本人,按本人意思辦理。權益轉移義務。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取得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應轉移給本人。

本人的義務包括:償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清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負擔的債務;賠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的損失。

以上四個方面的內容就是關於無因管理的認定,只有在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情形下才能認定成立無因管理糾紛。如果你需要了解無因管理的處理方式以及無因管理的具體規定,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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