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監外執行在犯罪行為上一定很輕微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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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監外執行犯罪行為上一定很輕微才行嗎?

判監外執行在犯罪行為上一定很輕微才行嗎?

並不是在犯罪上很輕微就可以判監外執行,判監外執行必須包含以下條件: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嚴重疾病不能是自殘自傷的罪犯,而且如果保外就醫時可能有社會危險性,則不得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此外,對於第一種情況,即罪犯犯有嚴重疾病的情況,需要由醫院開具證明文件,此文件的開具單位必須是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通過對這些證明文件的審批通過,方可交予監外執行。當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二、監外執行由哪個部門執行?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因此如果罪犯犯罪的行為很輕微,但是並不滿足申請建外執行的條件,也是不能夠申請監外執行的,除非該罪犯在身體上存在着嚴重的疾病,這時候只能夠在外面就醫,而且這個疾病不是罪犯在監獄裏面自殘造成的,或者是罪犯的生活並不能夠自理,那麼是可以申請建外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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