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怎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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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怎麼量刑

一、構成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怎麼量刑

1、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一般會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涉案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涉案情節較輕的,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應當立案。本罪是結果犯,本罪的立案標準要求同時具備兩個條件:行為人實施了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的行為。發生了致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應當立案追究。

二、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踐中,多是會道門的道首、頭目、邪教組織的教主,以及神漢、巫婆等。會道門、邪教組織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具有明顯的職業化特徵,也就是説行為人從事迷信活動或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具有長期性、固定性的特點。

2、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為人矇騙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矇騙的對象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對造成的死亡後果是過失的,本罪中,行為人對重傷、死亡後果的發生是懷着過失的心理。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權利。會道門、邪教組織、迷信活動都是不受憲法、法律保護的,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嚴重破壞穩定與和諧的社會關係,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雖然本罪的成立必須以致他人重傷、死亡結果的存在為必要條件,但本罪侵犯的客體並不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4、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製造、散佈迷信邪説,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導致重傷、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為。

利用會道門進行詐騙,破壞社會的和諧穩定,干擾正常的社會秩序,可以按照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定罪量刑,一共有三種處罰意見。公民擁有宗教信仰自由權保護權,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能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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