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構成入户盜竊 - 入户盜竊的處罰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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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構成入户盜竊,入户盜竊的處罰是怎樣的?

入户盜竊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住宅權,而且極易引發搶劫、殺人、強姦等惡性刑事案件,嚴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那麼現實中哪些情形構成入户盜竊?根據審判實踐,入户盜竊的處罰又是怎樣的?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哪些情形構成入户盜竊

“入户盜竊”,是指為實施盜竊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為。

入户盜竊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住宅權,而且極易引發搶劫、殺人、強姦等惡性刑事案件,嚴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認定“入户盜竊”時,應當注意:

1、“户”的範圍。“户”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户”,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户”。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合二為一的門市,經營時間內不認定為“户”,而在非經營時間,根據情況則可以認定為“户”。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盜竊行為雖然發生在户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屬於“入户盜竊”。

對刑法修正案(八)關於“入户盜竊”的理解與把握,具體辦案過程中,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兩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二、入户盜竊的處罰是怎樣的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條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據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盜竊罪不再以盜竊財物數額較大為唯一構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盜竊,不管有沒有偷得財物,都已觸犯刑法,構成“入户盜竊”,涉嫌盜竊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對於入户盜竊的行為,法律中規定的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需要注意的是,經過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如今入户盜竊的不管是否盜竊到財物,都是要定罪處罰的,同時也取消了對盜竊罪死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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