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審查起訴時間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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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審查起訴時間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訴法審查起訴時間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刑訴法審查起訴時間期限的規定是: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上述審查起訴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羈押而言,對於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法律未規定審查起訴期限,但檢察機關應抓緊時間進行審查,不得拖延時間。

二、相關法律依據

刑訴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訴法第170條規定:“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包括:①故意傷害案輕傷;②重婚案;③遺棄案;④妨害通信自由案;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⑧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編、第五編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特別關注: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第三類自訴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條件:①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②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③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④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

4、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審理

刑訴法審查起訴時間期限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有着詳細的規定,一般人民法院需要在固定的時間內完成案件的審理,這個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如果案件的內容較為複雜情況較為嚴重,不能再規定的時間限制內完成案件審查時需要申請延長時間,但是延長的時間不能超過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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