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婚姻構成犯罪嗎 - 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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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在相應的婚姻和其他事件的辦理上,都應安照當事人的意願進行相應的辦理和解決。對脅迫、逼迫或限制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予以嚴懲。那脅迫婚姻構成犯罪嗎,都有哪些法律規定。下面小編就這一問題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

脅迫婚姻構成犯罪嗎,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哪些情形是脅迫婚姻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脅迫,是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因此脅迫結婚有下列幾種情形:

(一)行為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二)行為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同時要注意,脅迫結婚必須是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反真實的意願,也就是在不自願的情形下結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脅迫結婚的婚姻是可以撤銷的。二、脅迫結婚如何處理?

方法有兩種:

(一)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受脅迫而申請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二)可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結婚的大前提是要男女雙方自願,如果是因脅迫而結婚的話,很顯然就是違反了這個前提規定的,因此這樣的婚姻也就是可以撤銷的

都有哪些法律規定。我國規定這類人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一旦查實或相應的受脅迫的一方進行報案。我國的法律對這類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機制。但相應的脅迫人,應準備好這部份證據方便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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