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判緩刑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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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銷售假藥罪判緩刑條件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判緩刑條件是什麼?

銷售假藥罪判緩刑的條件: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具有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條件的。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不予起訴的情形有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指的是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行為犯,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危害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危害結果,即構成本罪。因此只要存在賣假藥的行為,無論是否盈利,都符合立案標準,即都會予以立案。

生產銷售假藥不予立案的情形如下:

生產、銷售假藥的,應予立案追訴。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生產、銷售假藥,行為違法且可恥。我們要嚴厲打擊對抗此種行為。假藥會對人體造成十分大的傷害,也會不斷減弱人們對廠家藥品的信任。為維護和平安定的社會環境和保護大家的健康,我們要堅決抵制假藥。

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申請緩刑。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嚴重損害後果的,可不予以起訴。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規定私自生產、銷售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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