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罪一般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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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一般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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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生活中,出於司法工作的需要,享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有權按照搜查程序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證據的人進行搜查。但是某些情況下,由於搜查手續不合法等原因,搜查人員可能會構成非法搜查罪,那麼非法搜查罪一般會怎麼判?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非法搜查罪一般會怎麼判

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或住宅的,從重處罰。

二、非法搜查罪怎麼認定?

(一)本罪與非法搜查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為了查找欠物)為前提的,如果行為人出於其他犯罪目的(如為了搶劫)而對他人人身或住宅進行搜查的,應以目的行為吸收非法搜查行為,按目的行為定罪,如定搶劫罪。

(二)本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

兩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牽連關係。當行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為了進行非法搜查時,一般以後一行為吸收前一行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為情節惡劣而後一行為情節一般,則以前一行為吸收後一行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三)本罪與搶劫罪、盜竊罪、侮辱婦女罪界限

後面這些犯罪在客觀方面亦可能採取非法搜查的行為,此時非法搜查僅是實施其犯罪的手段行為,如盜竊犯罪分子在侵入他人住宅後非法翻箱倒櫃、盜走他人珍貴物品的,就包括了非法搜查的牽連行為,此時,如果構成他罪的,應擇一重罪即後者定罪科刑。倘若不構成他罪,如非法搜查後僅是盜取少量財物,但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則可以以本罪論處,而把其他行為作為本罪的一個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四)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界限,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證件罪的界限

一般情況下,本罪與後者不會發生混淆。但在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司法機關的搜查證後又進行非法搜查的,其既觸犯本罪與後罪,對之,可以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進行處理。如果行為人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在偽造司法機關的搜查證後又冒充司法人員進行搜查,且劫取他人財物的,則應以搶劫罪定罪科刑,而不是構成本罪,亦不是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等。

對於非法搜查罪,不是一定要由司法工作人員構成的,實踐中也有可能出現他人假冒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非法搜查的行為,而此時符合條件的話,也是按照非法搜查罪定罪處罰的。至於非法搜查罪一般會怎麼判,通常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宜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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