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共犯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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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為人實施故意傷害的過程中,只要其他人員加入犯罪過程,對於行為人實施故意傷害起到了積極的影響,就可以認定屬於故意傷害罪的共犯。如何準確的認定共同犯罪,必須準確地把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與單獨共同行為一樣,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共同行為構成為前提,即“二人以上”必須是符合共同行為主體要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須是符合某種共同行為主觀要件的故意:“共同行為”必須是符合某種共同行為客觀要件的行為;如此等等。如果其中之一不符合共同行為構成要件,就不是共同行為行為,也就無所謂共同犯罪了。

故意傷害共犯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裏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刑法有特殊規定的,不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例如,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按強姦罪定罪量刑,而不按故意傷害罪與強姦罪數罪併罰;搶劫致人重傷的,按搶劫罪定罪量刑。

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當予以立案,不需要達到輕傷以上標準。

現實生活中,其實多個行為人共同對一個人實施故意傷害的刑事案件的類型是很常見的,這種行為是被嚴厲的禁止的,同時,實施共同犯罪的行為人是需要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此時是需要根據在犯罪中起到的不同作用來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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