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死刑犯辯護時擁有哪些權利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一、幫死刑犯辯護時擁有哪些權利?

幫死刑犯辯護時擁有哪些權利

1、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有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擔任其辯護人。自訴案件中有權隨時接受委託。

2、閲卷權。辯護律師有權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19條規定,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為立案、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以及提請審查起訴而製作的程序性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包括法醫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物證技術鑑定等由有鑑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鑑定所形成的記載鑑定情況和鑑定結論的文書。

3、會見和通信權。辯護律師有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並且不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祕密,都無需審查起訴機關批准,檢察院也不能派員在場

4、調查取證權。

⑴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後,有權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⑵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

⑶有權在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後,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刑事訴訟法》第37條)。

5、發表意見權。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人的意見(《刑事訴訟法》第139條)。

6、申請取保候審權。辯護律師有權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9條)。

7、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要求解除權。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人民檢察院解除(《刑事訴訟法》第75條)。

二、律師為什麼要幫死刑犯辯護

1、在法院未判決前,刑事案被告人都應該是“犯罪嫌疑人”。死刑犯是一類特別的罪犯。死刑,也叫生命刑、極刑,是法律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它是維護國家統治的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方法。死刑犯則是指國家的審判機關判處死刑的犯罪人。在我國,死刑包括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兩種。

2、死刑犯,是法院依法律為準繩,以罪犯嫌疑人的所犯下的罪行證據剝奪了他的生命權。但是,奪取的只是他的生命權,他還應該擁有其他的權利不受侵害,如: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執行前不許對死刑犯進行虐待)、申訴控告檢舉立功權、遺產繼承和處理權、會見親友權、屍體器官處理權、生活保障權、被執行人道權等。

3、為死刑犯進行辯護的意義:除了保障死刑犯生命權之外的其他權利外,更重要的是體現法律的公正,從犯罪原因來分析,犯罪是一種社會現象,一般而言,犯罪的發生,是個人的、社會的、環境的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強調死刑犯的權利,反映了犯罪的一種社會責任。也表明社會應承擔一定的義務。不少死刑犯的犯罪,除了自身原因外,也是多種客觀社會條件產生的結果,如制度的不健全、經濟的貧困、失業、教育的缺乏等等。不能把死刑犯的犯罪行為全都歸為犯罪人個人。依此觀之,人道地對待死刑犯,保障其應得之權利,也是社會對自身缺陷的一種反省。

4、防止冤假錯案:確實的給死刑犯嫌疑人提供辯護,保障公訴與審判的正確性,防止造成冤假錯案。

刑事案件中,辯護人的權利並不因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死刑犯就有什麼不一樣的了,死刑犯幾乎是最嚴厲的一種刑罰方式,與之相對應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可以用窮兇極惡來形容。人們在感情上憎惡死刑犯,可是,幫助死刑犯進行辯護,也正是為了防止發生一些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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