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是公安還是檢察院負責調查
一、誹謗罪是公安還是檢察院負責調查?
誹謗罪,公安和檢察院都沒有調查義務,誹謗罪屬於自訴案件,可以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由法院處理。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二、誹謗罪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三、誹謗罪提起刑事自訴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刑事自訴狀(必須用黑色簽字筆本人簽名或加蓋企業公章)原件二份,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複印件二份。
2、原告身份證複印件。
3、如原告為企業時,則提交:當年年審過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人代表證明書原件、授權委託書原件、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
4、原告有委託代理人的,須出具授權委託書,應有具體委託授權事項。公民委託的必須由本人簽名,委託公民代理的須由法院認可;企業委託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並蓋章;委託人涉外、港澳台,其委託書應由相關部門予以公證。
5、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原告的聯繫地址及電話)、證據目錄一式三份(列清單,寫明原件或複印件)。
6、事實誹謗行為的證據。
綜上所述,公安部門和檢察院對於誹謗行為並沒有調查取證的義務,事實上一般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部門負責調查的,檢察院在公訴案件中主要負責審查起訴,在司法實踐中,誹謗行為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負責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