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武器裝備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2W
倒賣武器裝備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倒賣武器裝備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將會造成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規定,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為。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只要發生該行為,無論是否造成盈利的後果,均構成本罪,也不論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數額是否巨大,情節是否惡劣,均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但對於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加重處罰。

二、倒賣武器裝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非法轉讓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

(2)非法轉讓子彈10發、雷管30枚、導火索和導爆索30米、炸藥1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

(3)非法轉讓其他武器裝備的;

(4)非法轉讓武器、裝備零部件及維修器材和設備,致使武器裝備報廢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對倒賣武器裝備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總的來説,倒賣武器裝備罪屬於故意犯罪,但是構成倒賣武器裝備罪的,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標準不能一概而論,一般處3~10年不等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需要結合倒賣武器裝備罪的犯罪情節量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