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裝備肇事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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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體

武器裝備肇事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軍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一過失是針對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後果而言的,即行為人應當預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後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而對違章行為,行為人往往是故意實施。在司法實踐中,多數情況是行為人明知違章,卻輕信不會發生責任事故,結果實施了違章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構成武器裝備肇事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使用秩序。武器裝備是我軍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衞祖國、保衞人民和平勞動的主要工具,是軍隊戰鬥力的主要物質基礎。為了使武器裝備正常地發揮效能,必須建立相應的武器裝備制度。武器裝備肇事的犯罪行為,造成人員傷亡、武器裝備的毀損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破壞了武器裝備的使用秩序,直接侵害了武器裝備的使用制度,妨礙了武器裝備正常地發揮效能。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各種武器裝備。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裝備,通常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裝甲車輛、作戰飛機、戰鬥艦艇、魚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學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軍用測繪器材、氣象保障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偽裝器材、“三防”裝備、輔助飛機、軍用車輛等。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使用規定泛指中央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根據各種武器裝備的用途和技術性能而制定和頒發的,關於武器裝備的管理和日常維護保養、保管、檢查及使用的規定,以及各種武器裝備的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範等。這些規定是保障武器裝備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正確地使用武器裝備,防止發生事故的重要規章制度。武器裝備肇事罪中的違章行為不是情節一般的違章行為,而是情節嚴重的違章行為。這是指故意違反武器裝備的使用規定,或者在使用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違章行為的表現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有的明知違章冒險蠻幹,有的不懂裝懂擅自動用,有的有章不循自行其是。概括起來有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兩種形式,前者如隨意擺弄武器裝備,後者如對武器裝備不維護、不保管,聽任其損壞等。

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情節嚴重,一般是指行為人沒有使用武器裝備的任務,卻違反規定,擅自動用裝備而發生責任事故的;平時經常用武器裝備開玩笑、耍威風,嚴重不負責任,且屢次不聽勸阻和批評的;肇事後不積極搶救人員、裝備,挽回損失或自首投案,而是無動於衷,推卸責任,嫁禍於人,偽造現場,欺騙他人等。根據本條的立法精神,對下述情況可給予從輕或減免處罰:由於操作技術不熟練,處置武器裝備情況經驗不多,在正常使用武器裝備時不慎肇事的;肇事的主要責任在領導或他人,本人應負次要責任的;肇事後積極搶救遇害人員,努力挽回損失並有投案自首情節的;進行武器裝備的試驗、技術故障、革新時違反有關規章制度而發生的責任事故。

違章行為一旦造成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即構成武器裝備肇事罪。責任事故是指因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的失職行為而造成嚴重後果的事故。其後果是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從司法實踐看,其他嚴重後果泛指因武器裝備肇事而引起爆炸、火災、大面積污染或者其他重大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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