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註冊商標罪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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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註冊商標罪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假冒註冊商標罪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假冒註冊商標罪判刑標準細分,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註冊商標的專用權。犯罪對象是他人已經註冊的商品商標。所謂商標,俗稱“牌子”,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用來標明其商品或服務項目的顯著特徵,並便於區別與他人所生產、銷售的商品及其服務項目,而在商品或包裝上以文字、圖形、記號及其組合等形式製作的一種標誌,是商品生產或經營者為了標明和維護其商品的質量信譽,防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商品,侵犯其經濟權益所採取的一種必要手段,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商標一經商標局核准註冊,便成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便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假冒。但對於未經註冊的商標或雖經註冊,但已超過商標註冊的有效期限或因違法行為被註銷的註冊商標,法律不予保護,即使有人假冒,也不構成所謂侵權。因此,能成為本罪對象的商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第一,是商品商標,而非服務商標,即使有人假冒服務商標,亦不構成本罪。第二,是已註冊的商標,非註冊的商標即使有人假冒,也不構成侵權,更不能構成犯罪。第三,是他人的商標,對於自己使用的商標,自然談不上假冒。第四,是未超過有效期限的有效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 10 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 6 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如果期滿 6 個月內未申請續展註冊或者因違法被註銷的商標,不能成為本罪對象。這樣,本罪的對象僅限於他人註冊的有效商品商標。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1 、行為人必須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一方面,行為人使用商標的商品與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是同一種商品;另一方面,行為人所使用的商標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所謂使用,是指附着於商品的商標使用。它既可能是表現為將他人註冊商標標於商品的包裝上,也可能表現為將其標於商品本身,但都必須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對於“相同”的認定,則應以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為是註冊商標為標準。商標的構成要素是文字、圖形或者文字與圖形的組合,故應從商標的讀音、外觀、意義方面來識別商標。因此,與註冊商標的讀音、外觀、意義相同的商標,就是相同的商標。但相同的範圍仍然難以確定。假冒商標與註冊商標總會在某些方面存在細微差別,認定是否“相同”應考慮消費者的通常識別能力,因為商標具有區別不同生產者或經營者生產或經營同種商品的功能,具有宣傳商品的作用,而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不可能攜帶真正的註冊商標並進行比較,只能根據自己的記憶或印象選購商品,如果要求假冒商標與註冊商標沒有任何差異,才確定假冒註冊商標,則不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會過於縮小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範圍。因此,只要足以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為是相同的商標,就可以認定為“相同”。使用與註冊商標相似的商標的行為,不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行為人所假冒的商標,必須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我國《商標法》對商標專用權的取得采取註冊原則。商標註冊是指商標所有人為了取得商標專用權,將其使用的商標,依照法律規定的註冊條件、原則和程序,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商標局經過審核,准予註冊的法律事實。經商標局審核並准予註冊的商標,便是註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才可能構成假冒磕冊商標罪。這裏的“他人”是指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並依法取得商標專用權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業者,包括外國企業和外國人。我國除對香煙、藥品等商品實行強制註冊外,其他多數商品均採取自願註冊原則。行為人所假冒的必須是商標。《商標法》第 4 條第 2 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第 3 款規定:“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服務商標是指金融、運輸、廣播、建築、旅館等服務行業為把自己的“服務”業務同他人的“服務”業務相區別而使用的商標。據此,在同一種服務項目上,使用與他人註冊的服務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也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可能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2 、行為人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商標法》第 26 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據此,經過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是合法行為,不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讀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實踐中有的被許可人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卻不在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這種行為違反了《商標法》,也會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既然使用註冊商標本身是被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就不能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成為本罪主體。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就單位而言,單位實施了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某一商標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一般情況下,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罪的行為人都具有獲利的目的,但依本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不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罪的必要構成要件,可能有些假冒商標的行為是為了損害他人註冊商標的信譽。不論是出於什麼動機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如果是出於過失,即在確實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標是他人己註冊的商標,則不構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為處理。

對於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顯然是需要對其侵犯註冊商標後造成了嚴重的侵權行為而定的,特別是還可能造成正常的商標無法使用的情況,另外對於合法的商標方,還需要由犯罪分子根據造成的經濟侵害還賠償相關民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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