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和犯罪終了兩者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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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既遂和犯罪終了兩者有區別嗎?

犯罪既遂和犯罪終了兩者有區別嗎?

有的;犯罪的終了是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實施完畢,可分為實施終了的犯罪和未實施終了的犯罪。如盜竊嫌疑人使盡了所有方式都沒能打開保險櫃,構成犯罪未遂屬於實施終了的未遂;盜竊時沒等打開保險櫃就被抓獲,屬於未實施終了的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是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某種具體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也就是説,只要犯罪構成四要件: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 齊備,那麼就構成了犯罪既遂。

二、犯罪既遂的形式

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也稱舉止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舉動犯。也稱為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 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分則對所觸犯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罰。

三、犯罪既遂的基本形態

犯罪既遂作為犯罪的基本形態,是認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態的一個重要參照標準,因此,確立科學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標準,對於準確量刑是非常重要的。中國刑法上對其他幾種犯罪形態的成立標準都有明確的規定,惟獨沒有明確規定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因此在理論界存在着爭論。在罪刑法定原則既已確立的前提下,“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更是穩固了其通説地位。但是“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不僅在表述上不盡妥當,而且在司法領域裏並不優越於其他學説,在立法層面上更是一籌莫展。以下,將從司法和立法兩個不同層面對“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展開檢討,進而主張在司法領域裏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層面上提倡“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説”的犯罪既遂標準。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既遂和犯罪終了就是最終形成了一個結果,但對於兩者區別是特別大的,不是實施了犯罪就一定會產生一個犯罪的結果,只要存在有未遂的表現,那麼在處罰的上面就會有所不同,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會有不同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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