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罰金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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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罰金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非法集資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是較為常見的一類經濟型犯罪,切非法集資並非是具體的刑事犯罪罪名,而是三種不同的經濟犯罪罪名的簡稱,故而刑法中非法集資罰金的處罰規定是較重的。實施了非法集資行為的主體,會被按照該法規的規定判處罰金。

一、非法集資罰金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 條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非法集資的立案標準: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非法集資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同時滿足4個條件,會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第二,通過媒體、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第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

第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而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最大區別則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但是就實際情形來説,非法集資的款額不能全額追回,這意味着受害者的受騙金額不能得到受償,故而該犯罪主體一般沒有能力支付該罰金。為了避免自己的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社會主體需要了解一些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以防自己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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