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與聚眾鬥毆罪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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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與聚眾鬥毆罪區別有哪些

不管是尋釁滋事罪還是聚眾鬥毆罪,其對社會公共秩序都是造成了一種破壞,因此對觸犯這兩種犯罪的行為人都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而尋釁滋事罪與聚眾鬥毆罪在存在相似之處的同時,也有一些具體的差異。

第一,從行為構成要件上分析,聚眾鬥毆罪是由聚眾和鬥毆兩個複合行為構成的犯罪,且兩者相互依存,存在因果關係,即為實施鬥毆而聚眾,聚眾的目的只能是鬥毆,而不能是其他。所謂二人為夥、三人成眾,這裏的聚眾是指為實施鬥毆而聚集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行為,既可包括有預謀的糾集行為,也可以包括臨時糾集行為。而尋釁滋事罪可以聚眾為之,也可單獨為之,對於是否聚眾無具體要求。

第二,從犯罪主體上分析,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實施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實施聚眾鬥毆犯罪的主體往往具有一定的黑惡背景,或為一定數量的社會閒散人員組成的團伙,具有羣體性;而尋釁滋事罪的卞體既涵蓋了上述羣體,也包含一些普通的個體,較之前者廣泛。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聚眾鬥毆犯罪時應注意將其與羣眾中因民事糾紛、鄰里糾紛引發的互相鬥毆甚至結夥械鬥相區分,對於後者中後果不嚴重的,不宜認定為聚眾鬥毆罪,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處理。

第三,從犯罪動機和行為特徵上分析,聚眾鬥毆的動機一般表現為逞強爭霸及團伙間的循環報復等,其行為特徵通常表現為通過糾集多人,相約鬥毆來恐嚇、制服對方,達到稱王稱霸的非法口的。為取得優勢,通常會事先組織、策劃、分工,並準備器械用於鬥毆。尋釁滋事的動機在於發泄或滿足行為人的不良情緒,其特點表現為在毆打他人的起因、毆打對象、毆打手段上均具有相當的隨意性。毆打對象上的隨意性反映了行為人毆打他人就是為了取樂、發泄或者誰妨礙了他耍威風就毆打誰,尋釁打人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毆打手段、方式的隨意性是指毆打他人具有突發性,選擇的毆打手段、器物、打擊部位和力量因時因事因人隨心所欲。同時,相對於聚眾鬥毆犯罪,尋釁滋事犯罪卞體成員內部一般沒有組織、策劃、分工的行為,在施行犯罪行為時亦表現出一定的隨意性。

第四,從危害後果及具體量刑上分析,聚眾鬥毆罪中如有持械等加重處罰情節的,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尋釁滋事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之前很多人反應分不清楚尋釁滋事罪與聚眾鬥毆罪,相信今天通過閲讀本站小編整理的文章,大家日後應該是可以區分這二者了吧。不管是尋釁滋事罪還是聚眾鬥毆罪,法律規定只要是年滿16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能夠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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