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是累犯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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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是累犯麼

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是累犯麼

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不算累犯。

根據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赫免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赫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緩刑考驗期內的犯罪人,並沒有刑罰執行完畢,所以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不構成累犯。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消緩刑,將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罪如何處理

緩刑考驗期是指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緩刑考驗期是緩刑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設立考驗期的目的,在於考察被緩刑人是否接受改造,以使緩刑制度發揮積極的效用。

我國《刑法》根據緩刑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的表現規定了三種法律後果:

1、根據該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2、根據該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3、根據該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另外,根據該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不管是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在認定的時候均需要注意這裏又犯新罪的時間點,一定是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赫免以後。而要是犯罪分子尚處於緩刑考驗期內,顯然並不滿足這一條件規定,因而無論如何不能認定此時犯罪分子就成立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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