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金額認定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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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金額認定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非法集資金額認定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確定吸收金額的證據

作為量刑的重要參考,確定金額,收集其證據至關重要。

如果將每一個集資參與人的報案數額相加,容易出現偏差,且證明力有限,因此,實務中一般採取的方法,本次也被14號文所吸收,即:

(1)涉案主題自身的服務器或第三方服務器上存儲的交易記錄等電子數據;(第三方服務器存儲的數據,需要各地警方予以配合,到雲存儲公司去調取)

(2)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

(3)銀行賬户交易記錄、POS機支付記錄;

(4)資金收付憑證、書面合同等書證。

非法集資案件,計算集資數額經常是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14號文給出了清晰的界限,負責或從事吸收資金行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根據其實際參與吸收的全部金額認定。但以下金額不計算在內:

(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親屬所 投資的資金金額;

(2)記錄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實際參與吸收且未從中收取任何形式好處的資金。

而對於集資參與人,也就是 投資人而言,集資數額是 投資人在每期投資結束後,利用投資賬户中的資金(包括每期投資結束後歸還的本金、利息)進行反覆投資的金額應當累計計算,但對反覆投資的數額應當作出説明。就司法實踐而言,在返還集資款環節,投資人對於自己的總金額到底是最終金額還是 初始投資金額有不同理解,14號文規定了“累計計算”,也就是按照最終金額。但實際辦案中,返還 投資款的工作複雜,備註為累計的數額,可能會在返還金額不足時,有不同的處理方法,不一定能足額給付。

非法集資在現今的社會上經常出現,雖説有關的部門教育的次數較多,但是依舊有許多人被騙,究其原因還是因為利益惹的禍,所以在生活中一旦遇到高額利潤的事情自己可以依據有關的規定進行舉報,一方是自己利益不會受損還有利於和諧社會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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