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非法集資金額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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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非法集資金額的規定是什麼

現階段關於非法集資的概念即為通過非法途徑吸收公民大眾存款的行為,一般比較容易理解和識別。但是現階段由於手段多樣化導致在實際的情況中非法集資這通過變相手段吸收公眾財產,同時根據非法集資的金額多少來對於集資者進行量刑,下面給大家介紹2018年非法集資金額的相關介紹。

一、非法集資罪的概念

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二、非法集資的金額介紹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制定發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第三條也對此予以規定。

綜上所示為大家介紹了非法集資的內容包括什麼,它主要是指通過非法手段吸收公民的存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籌集資金,其次為大家介紹了非法集資金額的有關規定,大家在遇到此類問題時不要為利益所誘惑保證自身的財產不受到損害,如有其他問題歡迎諮詢本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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