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罪的構成數額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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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罪的構成數額是怎麼規定的

在生活當中,由於我國公民對金融市場知識缺乏瞭解,心裏面又總是幻想着能夠用少許的投資換取高額的回報,就因為這樣,目前非法集資的案件總是屢有發生,新舊案件疊加的狀態下,嚴厲懲治非法集資勢在必行。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非法集資罪的構成數額是怎麼規定的?

一、非法集資罪的構成數額是怎麼規定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二、非法集資的特徵

河北發生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13起中,都是採用直接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形式,大致可劃分為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四大類,具有三大新特徵:

(一)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

犯罪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着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由傳統的種植、養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

(二)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

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在一起,採用傳銷手段首先對集資人員進行洗腦,許諾種種優惠條件和獲利模式,然後再引誘集資,層層下套。一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積極“兑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踴躍加入,集資規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

(三)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

如聘請明星代言,在一些媒體上刊登專訪文章,利用報道宣傳不法企業的“業績”;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或進行捐贈;僱傭業務員竄入社區散發傳單,傳播集資信息;舉辦各種活動,並在現場兑現紅利,讓參與人員先嚐到甜頭,為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説法”。

在我國,如果説個人非法集資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集資數額在50萬元以上,都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他如果情節較輕的話,可以從輕進行處罰。如果非法所得被揮佔為己有,私自使用的話,將作為非法集資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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