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故意毀壞財物犯罪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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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故意毀壞財物犯罪成立嗎?

單位故意毀壞財物犯罪成立嗎?

單位犯罪中故意毀壞財物不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即使單位名義實施的,也只處罰相關個人。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於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於嫁禍於人的動機等。

2、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故意毀壞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多次行為的,會被公安機關按照犯罪處理。這種犯罪不存在單位犯罪,犯罪主體是一般自然人。如果個人用單位名義從事違法犯罪,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也是個人,將其逮捕後儘快的移送檢察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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