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軍用物資最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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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倒賣軍用物資最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倒賣軍用物資最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1、最新倒賣軍用物資最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倒賣軍用物資的立案標準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是指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

出賣、轉讓,是指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用武器裝備換取金錢、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將武器裝備饋贈他人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出賣、轉讓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

(2)非法出賣、轉讓子彈十發、雷管三十枚、導火索或者導爆索三十米、炸藥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

(3)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零部件或者維修器材、設備,致使武器裝備報廢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4)非法出賣、轉讓其他重要武器裝備的。

二、倒賣軍用物資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謂武器裝備,是指用於殺傷敵人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設備,如槍、炮、彈藥、戰車、飛機、艦艇、化學武器、核武器和偵察、通訊、工程、防化、防空技術設備等。武器裝備的完好程度直接關係到鄰隊戰鬥力的強弱。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規定,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為。根據有關武器裝備管理法規的規定,部隊的武器裝備由於使用、儲存年久、性能 下降,型號技術落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裝備部隊的,可以作退役或者報廢處理。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儲存備用、教學、訓練、裝備 民兵、拆件留用、撥作非軍事使用或者作廢舊物資等處置。未經總參謀部批准,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饋贈、出售、交換武器裝備。非法,是指未經軍隊有權機 關批准,擅自出賣、轉讓行為人依法配置、掌管和使用的軍用武器裝備。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於申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將會造成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將使用其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實施更嚴重的犯罪,則應對行為人以他人所實施的犯罪共犯論處,不再單獨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對於可以接觸到子彈、雷管、導火索等武器裝備的公民,是不能擅自實施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的,這是由於此類行為實施之後可能會導致安全事故發生,而一旦事故發生,擅自處分武器裝備的公民就極有可能會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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