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8W

一、我國刑法對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對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1、我國《刑法》對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2、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本節第231條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立案標準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雖然倒賣土地使用權後是會給倒賣者帶來經濟利益的,但是倒賣的行為不僅會侵犯到他人的權益,還違法了《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故此大多數人都不會行使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之中,倒賣現象依舊時時有發生的,若是發現了他人正在實施此類行為,是可以採取報警等方式舉報倒賣者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