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如何規定妨害動物檢疫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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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如何規定妨害動物檢疫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中如何規定妨害動物檢疫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中妨害動物檢疫罪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妨害動物檢疫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應予立案追訴。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處置疫區內易感動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處置因動植物防疫、檢疫需要被依法處理的動植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調運、生產、經營感染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產品的;

(四)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逃避檢疫,或者對特許進境的禁止進境物未有效控制與處置,導致其逃逸、擴散的;

(五)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出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動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後,非法處置導致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流失的;

(六)一年內攜帶或者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進境逃避檢疫2次以上,或者竊取、搶奪、損毀、拋灑動植物檢疫機關截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重大動植物疫情”,按照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認定。

檢疫機關的工作人員,若是在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時,他人實施了可能會妨礙到此類職員工作的行為,那麼一旦此檢疫工作由於此妨害行為而受到影響,且由於檢疫職員被妨礙而無法正常完成工作,才導致了疫情發生,那麼實施妨害行為的人是極有可能會被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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