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妨害動植物檢疫罪的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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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對妨害動植物檢疫罪的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對妨害動植物檢疫罪的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對妨害動植物檢疫罪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妨害動植物檢疫罪的立案標準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

第九條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應予立案追訴。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處置疫區內易感動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處置因動植物防疫、檢疫需要被依法處理的動植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調運、生產、經營感染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產品的;

(四)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逃避檢疫,或者對特許進境的禁止進境物未有效控制與處置,導致其逃逸、擴散的;

(五)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出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動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後,非法處置導致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流失的;

(六)一年內攜帶或者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進境逃避檢疫兩次以上,或者竊取、搶奪、損毀、拋灑動植物檢疫機關截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重大動植物疫情,按照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認定。

動植物檢疫的工作,可以降低疫情發生的概率,為了使得自己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大多數人在檢疫職員對動植物進行檢疫的時候,都不會實施會干擾到該職員工作的行為。但也存在有些對社會存在報復心理的公民,會故意妨害檢疫職員的工作,這類職員在意識到自己的工作被妨害妨害之後,可以將實施妨害行為者的信息告知自己的領導,或者也可以選擇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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