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妨害動植物檢疫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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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妨害動植物檢疫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妨害動植物檢疫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妨害動植物檢疫罪既遂的判罪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妨害動植物檢疫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1、本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常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信譽,影響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常活動。

進出口動植物檢疫工作對於防止動植物傳染病,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動植物檢疫人員如果徇私舞弊,把不住動植物檢疫的國門,將會給農、林、牧、漁等生產帶來災難性後果,甚至危害人類健康,破壞正常的對外貿易關係,損害國家的聲譽。

2、本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

構成本罪,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造成嚴重後果,是本罪的加重情節。

3、本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動植物檢疫機關,包括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及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

4、本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伺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徇私,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自己的職責的過程之中,任何人都是不得實施可能會干擾到其工作的行為的,否則一旦此干擾行為導致了檢疫工作無法正常完成,那麼實施干擾行為的人,是有可能會涉嫌犯了妨害動植物檢疫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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