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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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怎麼認定?

按照公司法要求,有限責任公司成立的時候,需要股東按照比例出資,並完成驗資報告。股東可以選擇以貨幣、實物等方式出資,但是不能虛假出資。現實生活中,有些股東為了逃避出資義務,虛假出資,這種行為可能會構成犯罪。那麼,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怎麼認定?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這方面的知識。

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怎麼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為了穩定公司的註冊資本及其正常運作,國家特地通過公司法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額度、轉移出資或抽回股本的原則作了規範性規定,以實現國家對《公司法》規定的各類公司的監督管理。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具體地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質,決定了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出資的多少,直接關係到股東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大小。而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真實地足額地出資則又直接關係到公司能否正常地運轉、公司承擔責任的能力以及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2)必須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為

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同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行為是《公司法》第209條所明令禁止的行為。所謂抽逃出資,包括在公司成立後,非法抽逃其出資和轉走其出資兩種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轉走其作為股金存入銀行的資金、將已經作價出資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又轉移於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將抽逃出資與合法轉讓其出資區別開來。合法轉讓出資,只是更換股東,其資金仍屬公司佔用的資本。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所謂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不確定的社會公眾,不僅人數多,且相互間關係非常鬆散,並有隨股票轉讓的可變性,所以,創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不可能存在全體股東共同協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必須有一些人或單位依照法律的規定,籌辦創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項事務,如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政府報批、制訂公司章程、舉行創立大會、公告招股説明書、簽訂承銷協議等等。這些人和單位就是公司發起人。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對於由於某種過失造成虛假出資的,不應作為犯罪處理。例如對非貨幣出資的評估出現一些誤差造成的虛假出資等。這是因為貨幣以外的財產價值不能自我表現,且經常在變動中,有些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本身的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由於種種原因造成評估誤差較難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過上面這篇短文,小編告訴了大家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怎麼認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會展開偵查,從虛假出資罪的構成要件入手分析,判斷是否構成此罪。在客觀表現上面,構成虛假出資的,必須是違反公司法關於出資的規定,有虛假出資的行為,並且,涉嫌金額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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