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中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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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中解除權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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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有什麼限制?

《合同法》第268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有承攬合同的任意解除權,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至於對任意解除權的限制卻是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定作人只能在承攬人完成定作工作前行使任意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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