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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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應當立案。故意傷害他人,只有達法定的輕傷,重傷標準時,才構成本罪,予以立案。犯罪構成: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着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誌。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一、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二、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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