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犯罪論處屬於刑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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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以犯罪論處屬於刑罰嗎?

不以犯罪論處屬於刑罰嗎?

不以犯罪論處不屬於刑罰。不以犯罪論處就是行為不是刑法規定的行為,不構成追責條件。

如:《刑法》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的有兩種情形:

(1)個人為了進行走私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實業單位實施走私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走私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走私罪論處。

(2)個人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在我國領域內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對於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判處。

二、犯罪特徵

1、危害性

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徵。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質特徵在於它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種行為根本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刑法就沒有必要把它規定為犯罪;某種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認為是犯罪。由此可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質和量的統一。

2、違法性

刑事違法性之違法具有不同於其他違法行為的特殊性。在法理上,違法行為可以分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此外還有訴訟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共同特徵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法律規定是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原因。而法律規定是各種各樣的刑法行為其他部門法的制裁力量,其規範主要由假定與處理兩部分構成。

3、侵害性

法益侵害性是指對於刑法所保護的利益的侵害。

法益侵害行為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因此行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應以刑法規定為根據。在這個意義上説,刑事違法性是法益侵害性的前提。一個行為如果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就不可能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超越刑事違法性的法益侵害性是不被承認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見,法益侵害性雖然是對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的闡述,但它仍然受到犯罪的刑事違法性的限制。

4、懲罰性

應受懲罰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徵,它表明國家對於具有刑事違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為的刑罰懲罰。

犯罪行為一般都具有違法行,故此為了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司法機關會判處相應的刑事處罰,故此若是某行為人違法了,但是卻不以犯罪論處,一般來説都是此時違法者的行為雖然造成了危害,但是卻不滿足犯罪要件,也即無需承擔相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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