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墓判決的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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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盜墓判決的標準是怎樣的

盜墓判決的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有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外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關於從犯,《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體判處多少年,法官有裁量權。

盜墓,是進入他人墳墓,作出不問自取的行為。這樣的社會文化現象,自古就沒停止過。從考古資料可以看出這種墓葬破壞現象仍然遺存到現今。在春秋時期“禮壞樂崩”的社會變化之後,厚葬之風興起,於是盜墓行為益為盛行。

盜墓,另叫盜掘、掘冢、掘墳、掘墓、抇墓、發丘,屬於奸事,是指進入陵墓或地下遺蹟盜取陪葬物品的行為。盜墓通常不盜屍體,而是陪葬品,因為屍體是無法交換金錢的物質。

盜墓往往影響了歷史學家及考古學家的研究工作,因為盜墓人往往先於專家開掘墓穴,其目的通常只是為了墓穴內的具高價值的精美陪葬品,在盜墓過程中極有可能故意或無意的破壞了墓穴的完整。

盜墓問題的 處置在有關刑法上有着明確的規定,自己需要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注意自己的行為的是否對於社會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但是最為重要的還是需要自己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承擔自己的責任,更為重要的是對於自己的錯誤有着充分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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