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辯護人沒有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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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犯罪辯護人沒有怎麼辦?

未成年犯罪辯護人沒有怎麼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二、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會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未成年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旁聽和記者採訪。《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款規定: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第三款還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3條進一步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決前,審判人員不得向外界披露任何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閲、摘抄、複製以外,未經本院院長批准,不得查詢和摘錄,並不得公開和傳播。對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有利於緩解未成年人的緊張情緒,防止公開審判可能導致的給未成人造成精神創傷、增加改造的難度等不利於其迴歸社會的消極後果。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年齡上屬於承擔刑事責任的,法院會進行不公開審理。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的父母會為其聘請律師當辯護人,但是未成年人沒有辯護代理人的,法院為充分保障其權益,應當委託法律援助機構提供律師服務,這屬於法律援助範疇。

法律援助的律師是不收費的,因此對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經濟比較困難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若沒有委託辯護人的,那麼相應的公檢法機關應當通知法援機構指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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