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意見對未成年人不起訴的要點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6.69K

一、辯護意見對未成年人不起訴的要點有哪些?

辯護意見對未成年人不起訴的要點有哪些?

未成年人不起訴制度,是基於起訴便宜主義對未成年人這一弱勢羣體在訴訟程序上的特殊保護。相比之前各地的探索,刑訴法沒有將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對象限制為初犯、偶犯或共同犯罪的從犯,也沒有對幫教條件作出限制。這意味着對於那些並非初次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多次犯罪的未成年人以及外來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只要同時符合其他法定條件,均可適用附條件不起訴。

“有悔罪表現”需要檢察官從涉嫌犯罪未成年人到案情況(包括是否投案自首,有無立功等法定情節)、認罪態度(是否主動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和行為表現(包括是否退贓、是否向被害人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等)等進行綜合判斷。

二、未成年人起訴的情況

附條件不起訴的可能刑罰條件為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刑法分則這三章中,法定最高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只有兩條: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第322條規定的偷越國(邊)境罪。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中,可能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常見犯罪有9種,分別是非法拘禁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職務侵佔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可能刑罰條件對檢察官在量刑標準的把握上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要求檢察官對上述規定熟練掌握,基於日常辦案經驗的積累,相對精準地判斷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是否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14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對於14-16週歲的未成年人應當承擔規定犯罪事實的刑事責任,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辯護人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合法辯護,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