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指定辯護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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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指定辯護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一、未成年犯罪指定辯護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未成年犯罪指定辯護存在的問題有:辯護經驗相對缺乏;實際有效辯護時間較短;庭審準備不夠充分;庭審積極性不高;辯護效果不佳;立法規定不明確,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援助的報酬少,導致指定辯護律師的積極性不高;與未成年被告人缺乏必要的委託信任關係;辯護質效缺乏有效監督等問題。

二、深層原因分析

(一)立法規定不明確,缺乏可操作性

如前所述,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一條文雖然明確了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有為符合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律師的義務,然而,實踐中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指定辯護律師的具體流程應當如何進行,卻缺乏明確的規定。比如,雖然公檢法機關都有義務為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指定辯護人,但實踐中卻存在三個階段有三名指定辯護律師的情況,而三名指定辯護律師的工作如何銜接,立法並未明確。

再比如,此次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雖然明確了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為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指定辯護律師的義務,但是如果公安機關不履行該義務應當承擔哪些不利的後果,立法同樣沒有加以明確。

眾所周知,偵查階段讓指定辯護律師參與其中,意義十分重大,它不僅有利於為被告人提供更加專業的法律幫助,同時還是收集被告人無罪、罪輕等證據的重要階段。然而,如果公安機關在如此重要的階段沒有履行義務是否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立法卻忽略了,這不能不説是一個重要的缺失。因此,這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在刑訴法實施過程中需要詳加考慮並加以完善,否則再好的法律條文都只能是一紙空文。

(二)法律援助的報酬少,導致指定辯護律師的積極性不高

實踐中,指定辯護的律師辦理法律援助的案件報酬較低,導致很多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不得不自己掏腰包,某些律師從經濟因素考慮不願意承辦指定辯護案件,這嚴重影響了指定辯護律師的積極性。以筆者所在的J區人民法院為例,辦理一件指定辯護案件,指定辯護律師僅能領到400元人民幣。如果按指定辯護律師到看守所訊問一次、到法院閲卷一次和出庭一次計算的話,這400元錢連基本的油錢都不夠,更不用説指定辯護律師有多高的積極性了。

此外,有些地區辦理指定辯護案件的補助不但太少,而且還無法保障。正如調研過程中所瞭解的,雖然國家對指定辯護等法律援助活動配置了主要來源於各級政府財政撥款的專項基金,但是,由於受各地財政狀況的影響而導致經費不足、不能及時到位的情況時有發生,再加之辦理指定辯護案件的補助相對於接受普通案件當事人委託的收益本來就很少,導致不少律師相互推諉,即使勉強接受指定、參與訴訟,也只是走走過場、敷衍了事,體現一下刑事訴訟程序的完整性而已。這直接影響到指定辯護的質量和該法設置的目的的實現。

(三)與未成年被告人缺乏必要的委託信任關係

我們知道,律師與委託人之間要建立起緊密的信任關係,如果二者之間不能得到完全的信任,律師則很難順利完成辯護任務和最大限度地為被告人爭取公正。在實踐中,我們發現指定辯護律師制度缺少未成年被告人的參與,絕大多數被告人在庭審以前與指定辯護律師最多隻見過一次面,還有一些案件在被告人庭審以前連一次面都沒有見過。這就導致被告人對指定辯護律師的職業聲譽、專業素質和業務技能等很多情況並不瞭解,對指定辯護律師並不信任,甚至覺得律師是司法機關派來套取自己口供的人。

在實踐中,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審中當庭指責自己的指定辯護律師,甚至故意翻供、提出與指定辯護律師不同辯護意見的案例並不鮮見,這嚴重影響了指定辯護律師在庭審中辯護作用的有效發揮。因此,未成年被告人在指定辯護過程中無法進行有效的程序參與,既缺少指定過程中的選擇權,又缺少拒絕權,不僅不利於提高辯護人的辯護質量,也不利於實現程序公正和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四)辯護質效缺乏有效監督

實踐中,對需要指定辯護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辯護律師參與刑事案件的程序通常是,先由公檢法機關向當地的司法行政部門發出《指定辯護人通知書》,司法行政部門再指定轄區內某一律師事務所承擔法律援助工作,被指定的律師事務所再委派該所內的某一律師進行具體承辦,被指定的律師完成辯護工作後再向司法行政部門領取報酬。從這一流程中我們不難發現,根據權責利對等的原則,指定辯護律師的實際委託人既不是公檢法司法機關,也不是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而是具體支付法律援助費用的司法行政部門。

因此,指定辯護律師最終只向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但在調研中,我們發現,一方面,由於司法行政部門並不直接參與刑事案件的辦理,其只承擔指定律師事務所和支付指定辯護律師報酬工作,因而不能對指定辯護律師的辯護情況進行全程有效的監督;另一方面,公檢法機關雖然對刑事案件進行了全程參與,對指定辯護律師的辯護情況瞭如指掌,但是卻無權對指定辯護律師的懈怠慵懶情況進行監督。這就導致了有權力監督的部門因不能做到全程參與而無法監督,無權監督的部門雖能發現律師懈怠情況卻不能監督的尷尬局面。

一般來講原告與被告都會為自己請一名辯護律師,站在專業的角度為自己進行辯護爭取到最大化的利從而達到勝訴的目的。但是有一部分未成年人由於監護不當,無能力無財力為自己請辯護律師,法院就會指定一名援助律師為其服務,但這往往效果會遠遠低於委託律師,其中的問題需要我們全社會各個部門共同努力共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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