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未成年人辯護權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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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未成年人辯護權要求有哪些?

刑事案未成年人辯護權要求有哪些?

1、法律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利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條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以上法律明確規定了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財產的限制條件,即必須為未成年人利益,這裏的“不得處理”我們理解應當是指廣義的處分行為,具體針對房屋而言,應當包括轉讓、抵押等行為。

2、如何為未成年人購房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14條規定:“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證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人利益的書面保證。”因此在為未成年人購房時應注意,在簽定購房合同時,應由未成年人父母代為辦理,購房人處填寫子女姓名,其代理人處備註為監護人,監護人應簽字按手印。辦理房屋登記時,應出具其監護人身份的證明,如父母的身份證明能證明監護關係的户口本或出生證明、公證文書、法院的法律文書等。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法律還設置了監護制度。

3、《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4、對於非婚生子女,房屋登記機構如何確定其監護人按《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但並不等於其生父母一定有監護權,如因強姦而生下的子女,強姦犯是否有監護權就有爭議。如果能確定監護人,或已通過司法程序確定了監護人的,可以用該法律文書或户籍登記確定監護人。

5、父母雙方離婚後,處置未成年人房產是否就可以只由撫養一方到場就可以。

二、刑事辯護制度

刑事辯護一般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第一、辯護權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2)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3)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4)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5)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6)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7)迴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第二、辯護的種類和方式刑事辯護一般分為自行辯護、委託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於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並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委託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託合同,由他人為自己作辯護。這裏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託辯護相對於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最為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第三、辯護人及辯護人的範圍在刑事訴訟中,辯護權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還可以由其他人協助行使,即辯護人行使。辯護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或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辯護人制度的設立彌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能力的缺陷;彌補了國家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保障的不足;促進了訴訟公正的實現,並在社會中發揮着示範功能,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在中國辯護人的範圍較廣泛: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都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但是正在被執行刑罰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第四、辯護人的責任辯護人應該承擔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責任。

第五、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為保證辯護人能充分執行辯護職能,履行辯護職責,法律賦予辯護人一系列訴訟權利。主要包括:獨立辯護權、閲卷權、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司法文書獲取權、獲得通知權、質詢權、辯論權、控告權、拒絕權及其他權利。辯護人在享有上訴訴訟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下列訴訟義務:恪守職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義務;保密義務;正當執業的義務;遵守法庭規則的義務;律師的法律援助等義務。

我國一直有個尊老愛幼的傳統,相關法律條例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列舉的非常詳盡和明確,未成年人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未來,這也是我們一直非常關注和重視的原因。針對未成年人行使辯護權的要求也有明確的規定,其中包括被告的辯護權未成年人都是可以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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