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報案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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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報案的立案標準

集資詐騙事件中,由於實施詐騙的人員使用的是欺騙的手段進行非法集資,使得受害者防不勝防,遭受損失。在意識到被騙之後,受害人首先要選擇報警,由警方來處理該案件。而受害者也應蒐集相關的證據,積極維權。同時,公安機關在受害者報案後是否立案也有一定的標準,本站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集資詐騙報案的立案標準,相信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集資詐騙案報案證據

1、提供嫌疑人偽造的集資證件、文件、隱瞞事實的集資説明書等材料。

2、提供娣嫌疑人虛構的非法集資的“海報”。如廣告、啟示、通知、“特大喜訊”、“送你福音”、“最新消息”、等材料。

3、提供嫌疑集資詐騙的債券、存單、票據、欠據、支票、匯票、借據等材料;

二、集資詐騙案報案材料

1 、書面報案材料,單位報案的應加蓋公章。

2 、受害人、經手人等當事人如實陳述案發經過情況的書面材料。

3 、犯罪嫌疑人(單位)使用的證明文件、高額回報的書面承諾資料、宣傳資料、收款憑證、受騙者的名單、虛構項目和虛構用途的書面資料等原件或複印件。

4 、受騙者已支取的資金及尚未取得資金的相關憑證。

5 、資金流向。

6 、本罪起點:個人 10 萬元以上;單位 50 萬元以上。

三、集資詐騙案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這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對於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單位集資詐騙的數額則達到五十萬以上。公安機關在接收到報案後,如果涉案金額達到以上數額,就會予以立案偵查。同時,受害者在報案的同時,也要將集資詐騙中相關的證據和材料蒐集起來,提供給公安機關,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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