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能判緩刑嗎
緩刑是指對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罪犯,有條件地暫緩執行所判處的刑罰、並在一定期限內予以考驗,並保留執行的可能性,以達到刑罰目的的一種執行制度。緩刑不是刑種,而是刑罰具體運用的一種特殊執行方式。適用緩刑的條件有兩個:一是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二是所犯罪行情節較輕並有悔改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一、貪污罪能判緩刑嗎
貪污罪判緩刑的條件:
自首、坦白、重大立功,這些都是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
貪污犯罪緩刑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
(一)、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二)、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
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項目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三)、對下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1、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於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4、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二、延伸補充:
貪污罪的特殊形式有哪些
1.《刑法》第183條第2款的規定,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貪污罪處罰。
2.根據《刑法》第271條第2款的規定,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務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處罰。
3.根據《刑法》第382條第2款的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罪。
4.根據《刑法》第394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應當以貪污罪論處。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從上文可知,如果要對貪污罪犯實習緩刑,它的前提條件是,貪污犯的犯罪情節較輕,或有自首、退贓等其他法定或酌定減輕、從輕情節,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隨時諮詢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具體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