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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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判緩刑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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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緩刑的標準是怎樣?

對下列受賄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日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於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個人受賄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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