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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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1、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既可以出於直接故意,也可以出於間接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投毒的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但不同的動機並不影響定罪。

3、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要件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過失投毒罪與投毒罪,都是以投毒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體要件、犯罪手段是相同的。二者的區別是:

(1)投毒罪是故意犯罪,過失投毒罪是過失犯罪,二者對危害結果的態度是根本不同的。

(2)過失投毒罪在客觀上以造成法定的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不構成犯罪。

(3)投毒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投毒罪是過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4)主體要件責任年齡不同。投毒罪年滿14週歲即可構成,過失投毒罪年滿16週歲才負刑事責任。

2、過失投毒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侵犯的對象具有不確定性。

3、過失投毒罪表現為行為人過失投毒,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危險物質在我們國家是會侵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如果對於危險物質進行隨意投放,將會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該罪名在主觀態度方面是故意的,並且是一般自然人都可構成該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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