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條件有哪些?
一、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條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引起中毒,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構成本罪,必須實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對這種嚴重後果應當預見,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嚴重的中毒事故。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這一特徵是本罪區別於投毒罪的關鍵所在。
二、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投毒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侵犯的對象具有不確定性;而過失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侵犯的對象是特定的。
三、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和投毒罪的區別有哪些?
過失投毒罪與投毒罪,都是以投毒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體要件、犯罪手段是相同的。二者的區別是:
1、投毒罪是故意犯罪,過失投毒罪是過失犯罪,二者對危害結果的態度是根本不同的。
2、過失投毒罪在客觀上以造成法定的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不構成犯罪。投毒罪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為,不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都作犯罪處理。
3、投毒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投毒罪是過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4、主體要件責任年齡不同。投毒罪年滿14週歲即可構成,過失投毒罪年滿16週歲才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有些人在工作過程中,因為過失導致危險物質被投放,如造成比較嚴重後果,則應當認定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成立,對於過失犯罪的處罰相對較輕,判刑標準是五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對受害人造成人身傷害的,由犯罪分子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