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盜竊罪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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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盜竊罪規定有哪些?

相信不少人在日常生活中都遭遇過小偷,偷竊的行為十分惡劣。如果偷竊的數額較大,情節較為嚴重,如攜帶凶器作案、入户盜竊等,行為人會構成盜竊罪,會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對盜竊罪的處罰作了具體的規定,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刑法盜竊罪規定有哪些吧。

一、刑法盜竊罪規定有哪些?

1、盜竊罪的一般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犯盜竊罪,盜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2、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3、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

二、盜竊罪的成立條件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於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規定的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⑴刑法193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⑵刑法210條第1款規定:盜竊 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⑶刑法第253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⑷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犯盜竊罪的,如果數額巨大,情節十分嚴重的,行為人最高會被判處無期徒刑。通常我們會認為盜竊罪僅僅指盜竊他人財物,事實上,盜竊的客體範圍很廣,能源、農作物、樹木等被盜竊的,當事人也會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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