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怎麼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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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怎麼處罰的?

一般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怎麼處罰的?

一般私放在押人員罪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四百條 【私放在押人員罪】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風報信、提供條件,幫助其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監管人員私放在押人員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為依法辦理私放在押人員犯罪案件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犯罪案件,對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監管人員私放在押人員行為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解釋如下:

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監管人員在被監管機關聘用受委託履行監管職責的過程中私放在押人員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私放在押人員罪追究刑事責任;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存在私放在押人員的行為,顯然是嚴重違反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審理程序,相關事項的認定上,還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和後果來進行量刑處理,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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