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員罪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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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員罪是什麼意思

犯罪嫌疑人進行拘押,是我國執法機關人員才有的權利。羈押犯罪嫌疑人是一種強制性的法律措施,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任何人都不可以私自對在押人員進行私放。並且我國執法機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押,肯定也是在證據充分,取得了允許的情況下才進行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私放在押人員罪是什麼意思?

一、私放在押人員罪是什麼意思?

(一)概念

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為。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從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監管場所的監管秩序。犯罪對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2、客觀上表現為上述主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釋放的行為。本罪行為可以是作為,如偽造公文、篡改刑期而將罪犯放走;也可以是不作為,如明知是罪犯脱逃而故意不追捕、不阻攔。釋放的地點可以在關押場所,也可以在押解途中,也可以獄外作業場所。

3、犯罪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實踐中主要是負有監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如因間接故意或過失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的,應按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論處。

(三)認定

1、本罪與脱逃罪的共同犯罪的界限。非司法工作人員幫助在押人員脱逃的,應以脱逃罪的共同犯罪處理;司法工作人員雖幫助在押人員脱逃,但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的,也應以脱逃罪的共犯論處;但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私放在押人員的,刑法對此作了獨立規定,應按照私放在押人員罪處理。

2、本罪與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的界限。兩罪在主體、行為對象上存在相同之外,但本罪出於直接故意,而後者出於間接故意或過失;本罪的構成不以被私放的人員實際脱逃成功為要件。也不以是否造成嚴重後果為要件。而後者之構成必須在押人員已經脱逃成功,且造成嚴重後果。

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的處罰

刑法第400條第2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後繼續犯罪,給社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危害等等。

我們可以看出,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這樣一種行為。這種情況是極不利於我國司法建設的公平公正的,如果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話,那麼相關執法人員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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