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員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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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私放在押人員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條規定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釋放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監管機關的監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勞改隊、監獄等監管機關的監管制度。凡經公安機關、檢察院、人民法院拘留、逮捕、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罪犯,一般説,都是因他們實施了或可能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需要受到刑罰的犯罪分子。
監管機關關押罪犯的目的,是為了懲罰和改造他們,使他們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消除其繼續犯罪的條件,私放罪犯,使其逃脱關押,不僅使其有繼續犯罪的可能,而且破壞監管機關的監管制度。

私放在押人員是什麼罪

法律依據:《刑法》

第四百條

【私放在押人員罪】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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