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員罪處罰標準細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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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放在押人員罪處罰標準細分是什麼?

私放在押人員罪處罰標準細分是什麼?

私放在押人員罪處罰標準細分,是根據《刑法》第四百條 【私放在押人員罪】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規定未説明實施本罪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但是,由於本罪屬於瀆職類犯罪,所以它必然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來實施,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之便或者依法釋放罪犯的,均不構成本罪。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看管、管教、押解、提審等便利條件,所謂私放,是指沒有經過合法手續,而私自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使其逃避關押。

二、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證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釋放的;

3、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致使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私放在押人員的犯罪事實,一般是屬於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為了獲得非法利益,或者徇私舞弊,或者受賄等而導致的違法行為,相關情況的處理,還需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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