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信用卡在ATM機上使用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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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信用卡在ATM機上使用是什麼罪

撿到信用卡在ATM機上使用是什麼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以及我國《刑法》第196條的規定,信用卡詐騙罪具有四種情形,分別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現有法律並未指明其使用的對象是自然人還是機器,所以筆者認為定信用卡詐騙罪比較合法。本站為您提供一個案例以便參考:

2007年10月10日17時許,被告人陳某文到深圳市福田區佳和華強大廈一樓的民生銀行櫃員機上取款時,發現被害人楊某某遺忘在櫃員機內的中國民生銀行借記卡處於未退出操作狀態,便分六次從楊某某的借記卡內取走人民幣14000元。2007年10月31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陳某文抓獲,後被告人陳某文主動退還涉案贓款人民幣14000元。福田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文犯信用卡詐騙罪向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那麼本案中的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呢?

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屬於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不構成犯罪。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得利益並使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事實。構成不當得利必須同時具備:有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有一方財產利益受到損失;取得的利益與所受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利益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不當得利的受益人在取得利益之前,主觀上根本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而造成不當得利事實出現的原因是受害人主觀上的疏忽、過錯或者自然因素原因。換一種説法,不當得利的受益者得到利益是被動的,並沒有主動實施獲取利益的行為。

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中的被告人陳某文撿拾到銀行卡,實際上撿到的是一種記載財產內容的載體,這一行為姑且可以看作不當得利,但被告人明知自己不是合法持卡人,卻又積極地進行取款操作,從ATM機上提現人民幣14000元,可見被告人陳某文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是很明顯的,其行為侵犯了他人合法財產的所有權,且數額較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遠遠超出了民法的調整範疇,具有刑事違法性和刑罰當罰性。因此本案不屬於不當得利,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以犯罪論處。那麼被告人究竟構成何罪呢?法律界眾説紛紜。

一些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此觀點認為ATM機是機器,機器是沒有思維意志的,就沒有被騙者基於錯誤認識自願交付財物的客觀行為,因此是不能夠作為詐騙犯罪的對象,實際財產的損失人是被害人楊某某,被害人楊某某並沒有基於錯誤認識把銀行卡內的財產交給被告人。被害人楊某某把借記卡遺忘在ATM機上,ATM機屬於銀行服務設備,因此借記卡還在銀行的控制下,被告人陳某文撿拾借記卡後,分六次提取人民幣14000元,是在被害人不知情和銀行控制的情況下進行的,是祕密竊取財物的行為,因此構成盜竊罪。

而法院認為,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文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依法予以懲罰。

隨着信用卡的普遍使用,諸如信用卡遺失,被他人撿到並在在ATM機上使用的情況還會不斷髮生。如果您遇到此類問題,又不知道如何維護自身利益,或者想要諮詢更多相關的法律知識,歡迎登陸我們本站的官方網站,那裏有更多專業律師免費為您解答疑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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