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進行盜伐林木能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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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進行盜伐林木能調解嗎?

公民進行盜伐林木能調解嗎?

如果是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不能調解;只有民事案件可以調解。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盜伐林木罪是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森林資源保護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二、盜伐林木罪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四款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三、盜伐林木罪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盜伐林木罪司法解釋規定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七十二條中: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盜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盜伐幼樹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盜伐林木就是在沒有得到林業部門的同意而進行亂砍亂伐,這種行為輕者利用行政條款處罰,而對於重者利用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理,所以,對於此行為是不能利用調解的方式來處理,不同的情形所處罰的方式就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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