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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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會被追究的刑事責任主要如下:

1、《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製,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並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規定,生產、銷售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相仿並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生產或者銷售,處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規定,穿着和佩帶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相仿並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認定

1、罪體

行為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行為是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這裏的非法生產,是指無生產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制造警用裝備,或者雖有權生產,但超過有關部門的訂貨數量製造警用裝備。非法買賣,是指無經營、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銷售、購買警用裝備,或者有權銷售的單位或者個人,向無權購買者銷售。

客體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客體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這裏的制式服裝,是指國家專門為人民警察製作的服裝。車輛號牌,是指人民警察專用的車輛牌照。其他專用標誌,是指警章、警徵、警銜、警燈等便於公眾識別,而用來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用於公安工作的場所、車輛等的外形標記。警械,是指人民警察在從事執行逮捕、拘留、押解以及值勤、巡邏、處理治安案件等警務時,依法使用的警用器具,包括警棍、警笛、手銬、警繩等。

2、罪責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警用裝備而非法生產、買賣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或者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數量較大的,經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購買拒不聽從的;影響惡劣的;非法生產、銷售的警用裝備用於違法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任何廠家都是需要在獲得許可之後,採取可以落實生產、銷售人民警察的服裝、標誌警械用具的工作。且即使是獲得許可的單位,也是需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生產、製造產品的。任何沒有獲得許可就生產這些商品的行為,都有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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