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津貼能否替代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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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津貼能否替代加班費?

?許多勞動者的觀念里加班津貼就是加班費,很顯然加班津貼與加班費是不同的。那麼加班津貼能否替代加班費?這也是讓很多勞動者想不明白的地方。有關加班津貼可否替代加班費的相關內容,請大家閲讀下文。

案例:

2009年5月16日王某與某紙品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職務為行政助理,月薪5000元,主要職責就是負責統計各分公司的運營狀況及活動初步策劃等工作。受崗位性質所定,王某需要常常到分公司考察工作,工作量大,出差和加班便成了家常便飯。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凡超時工作符合公司加班條件的情形,公司都將按照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現向員工支付不同金額的加班津貼。按照王某的工作年限和表現,每月的加班津貼金額為平均小時工資乘以36小時。

工作1年多來,過於頻繁的出差加班讓王某損失了很多私人時間,嚴重影響了生活質量。2011年3月,王某向公司提出辭職,要求公司按照實際加班時間為他補發1年多來的加班工資。公司認為,加班津貼的支付制度是公司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管理制度進行內部管理也是法律允許的。王某入職以來,公司一直按照這項制度執行,王某從沒有提出過異議。在公司指定加班的月份,公司都給王某支付了加班津貼,有的月份加班津貼的金額遠遠超過法律規定加班工資的標準,因此公司不應當在已經履行了給付加班工資的法律義務後再支付額外費用。雙方協商未果,王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5月至2011年3月期間的加班工資。

點評:  

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的工作時數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包括加班和加點兩種。加班是指員工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日從事生產或工作;加點是指員工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標準工作日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生產或工作。根據加班加點時間的不同,《勞動法》將加班加點的工資報酬計發比例做了三個不同層次的規定: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加點),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二、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三、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要解決本案中公司是否要向李某補發加班工資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加班津貼是否可以替代加班工資。加班津貼是用人單位給本企業員工設定的一項福利制度,法律對加班津貼並沒有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特點及企業需要決定是否設定和執行加班津貼制度。加班工資與其不同,是法律給用人單位設定的一項法定義務,勞動者超過工作時間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加班加點的時間不同,按照相應的比例予以計發加班工資。由此可見,加班津貼並不等同於加班工資,用人單位支付了加班津貼不能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資的法定義務。因此,加班津貼應當實行“多不退少要補”的原則,當實際加班工資高於加班津貼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加班工資金額支付;當實際加班工資低於加班津貼標準時,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企業內部規定的加班津貼標準支付。

小編以案例的形式為大家介紹了有關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同時也希望能解開大家一直以來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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